河北北方学院艺术学院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它党内法规,并结合艺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学校任命的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约谈由纪检监督员组织实施。纪检监督员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执纪监督、上级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四条 学院纪检监督员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执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执纪监督、上级巡视、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约谈人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学院纪检监督员。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凡须进行约谈的,由纪检监督员提出,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学院党委书记审批;
(二)学院党委书记审批后,由纪检监督员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约谈提纲和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 约谈应在办公场所进行。学院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的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情况;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或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 约谈对象对约谈的问题回答模糊、解释不清,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学院党委责成纪检监督员可以再次约谈。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纪检监督员应当做好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备案。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学校纪委(监察处)。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的,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
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守保密纪律,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二)严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学院党委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